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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散装泡酒全程录像!长春朝阳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3日 13:5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当事人明知购买的散装泡酒是“三无”产品,仍主动购买并全程录像,事后再向经营者提出十倍赔偿,这究竟是正当维权,还是在借机牟利?

  据悉,2025年5月,陈某在某铁锅炖饭店购买3斤散装泡酒。后陈某以该酒系“三无产品”及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及药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饭店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原告称被告出售的散装泡酒属于“三无”产品,酒里添加的梅花鹿鹿茸是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及药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被告称本该店有食品经营许可,有权出售自制酒水。原告已经把购买的泡酒全部饮用,不能证明酒里的添加成分,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为饮用泡酒危害到身体健康。认为原告购买酒是为了借机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该案中,原告在被告店内购买的散装泡酒缺乏前述法律规定中商标标签标识要件,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案涉散装泡酒虽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原告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身受到实际损害,不能认定该瑕疵会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

  被告在出售时并未宣传散装泡酒的功效,未对原告的购买行为造成误导。从原告购买案涉散装泡酒的整个过程均用视频记录的情形,可以看出对案涉散装泡酒存在标签上的瑕疵是明知的。

  此外,经“一张网”关联案件检索,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涉及多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多为退还货款并主张十倍赔偿。该案中,原告亦事前明知所购泡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自愿购买,可以看出其并非是真正受到食品安全危害的消费者。

  综上,该案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故对陈某诉请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结合该案审理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厘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在食品消费纠纷中,并非所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购买者,诉请十倍赔偿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核心目的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行为,倒逼经营者规范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则购买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中,虽然十倍赔偿未获法院支持,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返还货物并退还货款,法院应予以支持。(辛江 张聪 李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