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引导广大群众深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疫情期间法律纠纷相关法律信息。
该院公众号介绍,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隔离治疗、疫情防控等事由,不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行使请求权的,适用申请执行中止的规定,申请执行时效从疫情解除 或相关事由消除之日起计算。
该院公众号介绍,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将优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全国法院事项委托平台实施对财产的查封、续封、解封、冻结、续冻、解冻等措施。原则上,执行法官不外出(跨地区、跨省)开展线下查控工作。情况紧急的,申请执行人可联系执行法官,由人民法院根据各地疫情和政策,安排后续执行工作。
该公众号介绍,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强制措施、财产查控和财产处置的方式方法均会有一定的调整。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应密切关注执行法官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渠道发送的案件进展信息,及时联系执行法官,了解执行进程。
疫情防控期间,被执行人仍应按照人民法院发送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及时联系执行法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
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原因(如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或疑似,处于隔离期间)无法按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酌情给予其履行义务宽限期,并及时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该公众号介绍,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将坚持以疫情防控为第一需要,坚持特事特办,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制度,确保其顺利开展各项疫情防控生产及实施工作。
该院公众号介绍,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相关企业、单位及个人为被执行人的,原则上暂缓对其采取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影响其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因疫情防控需要恢复生产经营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变更相关措施的,人民法院可在审查其生产条件、履行能力、履行意愿后决定解除或变更强制执行措施,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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