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敦化林区法院“活封”设备巧解涉企债务纠纷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6日 11:1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活封活用”柔性执行方式,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为小微企业保留生存发展空间,实现司法维权与护企纾困双向共赢。

  据悉,被执行人管某经营一家豆制品加工厂,此前因设备更新、原材料采购出现资金缺口,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借款周转。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后续双方就债务履行相关事项产生分歧,王某多次私下沟通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确定管某应当承担的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为保障债权能够顺利实现,王某向法院申请对管某的财产采取查封保全措施。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情,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沟通案情,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协商债务履行方案。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转移隐匿,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依法查封其厂房内的生产设备。

  为避免机械执法影响企业生存,法院摒弃“一封了之”的粗放执行模式。考虑到涉案设备是企业核心经营资产,一旦全面停产,被执行人将彻底失去收入来源,反而不利于债务清偿。

  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采用“活封活扣”柔性执行举措,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管下正常生产经营,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案涉债务。

  最终,人性化的司法举措促使双方进一步理性看待债务问题,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表态,将尽快梳理经营收支,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让僵持已久的债务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介绍,“活封”是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举措,区别于简单“死封”停产的模式,法院在限制被查封设备转让、变卖等处分权利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使用生产设备开展经营。该方式既守住债权人权利保障底线,又最大限度盘活企业生产资料,避免因简单查封直接造成企业停产,造成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受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五条: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薛海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