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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运货拒付运费!农安法院助货车司机讨回钱款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05日 10:2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开安法庭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最终判决被告翟某全额支付拖欠运费及“压车”费用,维护了胜诉方合法权益。

  据悉,货主翟某通过案外人庄某在南京收购了一批沃柑,并由庄某联系承运人李某办理托运相关手续,双方约定运费由货主翟某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不卸货,沃柑在车上售卖(即压车)免费使用3天,超过3天每天按相关费用支付。

  结果,翟某共用李某车辆售卖沃柑5天,等李某要求翟某支付运费及“压车”费时,翟某却说运输的沃柑因为出现冻伤及腐烂的情况,只售卖出了六分之一的货物,自己没挣到钱拒不给付报酬。无奈之下,李某只好把翟某诉至法院;而翟某也以李某在运输中造成货损为由,反诉李某承担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翟某主张李某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货物做防寒措施,导致沃柑大面积冻伤、毁损,造成损失的反诉请求,其仅提供了发货方人庄某在协商洽谈时向其发送的货物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

  因沃柑属鲜活易腐农产品,冻伤属于外观可见瑕疵,翟某接收货物后,有义务对货物进行当场查验,如发现冻伤应第一时间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确认货损。翟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未体现其向李某提出货物冻伤的事实及损失,庭审中翟某称未向李某提出货损的原因是为了及时止损,急于售卖货物,该解释不符合正常交易及维权常理。故翟某反诉主张李某运输中造成货损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运费、占用车辆费用。

  法官提醒,公路货物运输相关从业者在签订运输合或进行约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以便出现问题时能够厘清权责,更好维权:

  1. 合同约定要“细”

  签订运输合同时,务必白纸黑字写清楚:货物价值、损失计算标准、违约赔偿范围。约定越细,纠纷越少。

  2. 证据留存要“全”

  货主需保管好采购合同、转账记录、称重单据;承运人若遇货损,切勿私自处理,应及时通知货主,并固定证据,避免因处置不当承担更大责任。

  3. 责任主体要“准”

  签约时核对身份,确保合同由实际承运人签字。非合同签约人(如家属),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