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德惠法院:小买卖藏大风险 莫让“信任”代替凭证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29日 11:0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蔬菜买卖合同案,依法为蔬菜店追回拖欠货款,切实维护民营小微经营主体合法财产权益。

  据悉,某蔬菜店主营蔬菜批发零售,自2020年12月持续向朱某供应蔬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日常全部在线上确认每日采购蔬菜品类、数量,由蔬菜店线下送货交付。

  2021年12月,双方对之前所欠的货款进行结算,朱某出具欠条,此后朱某通过转账偿还部分货款,之后又向某蔬菜店告知所要蔬菜,产生两笔新增欠付货款,但其仅认可欠条剩余货款,对两笔新增货款不认可,蔬菜店店主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审理的核心争议为:无书面买卖合同前提下,朱某是否应当承担两笔新增货款的清偿责任。庭审中,蔬菜店当庭提交欠条、多年订货聊天记录、月度电子对账单、支付流水等全套证据。朱某认可欠条真实性及还款记录,但抗辩后续两笔货款并非自身消费产生。

  承办法官结合双方之前的订货、送货、对账、转账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案涉欠付货款的事实。某蔬菜店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已全面履行了供货义务,朱某作为买方欠付某蔬菜店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某蔬菜店欠付货款及相应利息。

  法官介绍,依据《民法典》及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书面合同并非认定买卖合同成立的唯一依据,聊天记录、对账单、转账凭证等电子材料均属于合法有效证据。长期稳定、双方共同遵守的订货、对账、回款模式,能够形成法定交易习惯,是法院认定买卖关系、确认欠款事实的重要依据。

  该案中蔬菜店能够胜诉,核心在于完整留存全部线上沟通、对账及资金往来记录,但依靠电子记录维权仅属于纠纷发生后的兜底手段。市场交易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买方收取货物后否认对账确认的欠款,已构成违约,需承担支付货款、赔付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熟人往来、多年合作不能替代规范交易凭证,单纯依靠人情信任开展赊销,会大幅抬高经营坏账风险。只有完善交易手续、留存完整单据,才能从源头规避货款纠纷。(王熙宁 孙瑀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