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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法妇”联动守住少年权益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09日 11:0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依托“榆法同行”家事司法维权基地,联动市妇联,运用“法院+妇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妥善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认定父母放弃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无效,通过妇联干部担任“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出庭履职,为8岁当事人筑牢了成长的法治保障防线。

  据悉,王某某与刘某某于202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王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王小某抚养费,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今年,王某某以经营亏损、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孩子的母亲刘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当庭同意对方停付抚养费,承诺独自承担王小某的全部生活、教育开支。承办法官许永亮审查认为,该案中的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诉讼能力,无法自主维护自身权益,法定代理人基于自身考量代为放弃抚养费权益,存在明显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风险。

  为坚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未成年人的权益因父母合意被不当处分,法院立即启动联动保护机制,邀请榆树市妇联维权部部长田佳玉担任该案“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全程参与诉讼,独立发表维权意见。

  庭前,法官与妇联权益代表人共同核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教育、就医等刚性支出,科学预判其未来升学、医疗等潜在的大额消费需求,明确庭审审理重点,确保案件审理全程围绕未成年人实际利益展开,彻底规避父母双方合意对未成年人法定权益的干预。

  庭审中,针对原告诉请及被告代理人放弃抚养费的意见,承办法官当庭释法,明确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兼具人身性与强制性,不得通过当事人协商合意予以免除。未成年人成长开支具有动态增长、不可预见的特点,单方停付抚养费将严重影响其成长生活与教育发展权益,父母擅自处分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妇联“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当庭发表独立履职意见,结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提出,未成年人成长各阶段开支稳步增加,父亲的法定抚养责任不因经济困难而免除,应当依法完整保障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益,为其成长提供稳定的兜底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停付抚养费的诉求于法无据,刘某某代为放弃子女抚养费权益的行为无效。综合考量王某某经营亏损、履行能力下降的客观事实,充分吸纳妇联合理化维权建议,法院依法酌情调减了抚养费数额,既兼顾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又守住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底线,实现家事审判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该案是该院深化“法院+妇联”协同共治、做实未成年人全面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近年来,该院持续深化家事审判提质增效,联合妇联搭建家事司法维权、反家暴研究实践两大平台,健全多元解纷、权益保障、反家暴干预、联合普法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动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深度融合,切实破解妇女儿童维权痛点,以联动化、专业化司法服务,筑牢了辖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治屏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