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保险纠纷案件。
据悉,一位正值壮年的员工不幸因病在家中去世,留下年迈的父亲、年轻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当他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三位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就有高血压,属于免责范围”为由拒赔。无奈之下,三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发现,这名员工所在的单位确实在2025年3月为包括他在内的134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一年定期寿险,保险期内因疾病身故(含猝死)都可以理赔。同年7月,他因脑干出血去世。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该员工2021年的门诊病历记载有高血压病史,属于合同约定的“高血压Ⅱ级以上免责”情形。
然而,法院进一步查明,保险公司早在2021年就收到过该员工的门诊理赔申请,当时病历上已经写明了高血压情况,保险公司不仅没有提出异议,还正常赔付了。之后又继续承保并收取保费。但到了这次身故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拿出同样的病史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写了免责条款,但没有拿出任何证据证明,在2025年订立合同时,向投保单位清晰提示和说明过这条免责内容。根据保险法,这种未作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早就知道该员工有高血压史,却照常承保、照收保费,现在反过来用这个理由拒赔,违背了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逝者的父亲、妻子和女儿支付保险金。这笔钱,对于一个刚刚失去顶梁柱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重要的生活保障。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不能一边收取保费,一边拿早已知道的“老毛病”来拒绝理赔。真正把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才是保险应有的温度。(贾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