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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旋耕起纷争!长春九台法院调解绘就新“枫”景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9日 18:4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其塔木人民法庭妥善调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面对双方对法律关系的认知分歧,承办法官厘清法理、融情于法,成功化解亲属邻里间的矛盾,让司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

  据悉,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既是亲属,也是同村村民。2023年,张某委托陆某为自家四晌地提供旋耕作业,双方口头约定,由陆某自行提供旋耕设备并负责操作,并约定每晌地作业报酬。

  作业期间,因地块存在大面积凹陷,旋耕机无法正常通行,陆某未能完成全部耕地作业。事后,张某以工作未完工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陆某认为自己已经付出劳动、损耗机具,理应获得相应报酬,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庭审初期,双方对于二者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产生巨大分歧。张某坚持认为双方是劳务(雇佣)关系,雇主要求的工作未全部完成,导致自家耕地未能及时耕种造成减产,无需结算报酬;陆某则主张,自己带设备、独立完成作业,已完成的工作量应当据实结算。

  为根本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殷剑结合案件事实,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双方细致讲解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关系)的核心区别,释明两类关系最关键的差异在于工作管控、责任划分和结算方式。

  劳务(雇佣)关系:雇主全程支配、指挥工作过程,雇员按照雇主指令提供劳动力,工作风险由雇主承担,通常按天、按时计酬,以提供劳务本身为目的。若整体工作未完成,雇主可依据约定扣除或拒付报酬。

  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靠自有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一般不干预具体作业过程,工作风险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报酬按照最终完成的工作成果结算。

  结合该案,陆某自带旋耕机、自主开展作业,张某并未对其工作流程进行指挥管控,双方约定按耕地亩数结算费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即便受客观地形影响未能完成全部作业,对于已经完工的部分,定作人张某仍需支付对应报酬。

  明晰法律边界后,法官考虑到双方是亲属兼邻里关系,一纸判决虽能厘清权责,却容易加深隔阂。本着“调解优先、化解矛盾”的原则,法官一方面向张某重申法律规定,告知其承揽关系中据实结算报酬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整体工程未完工,就完全无视对方已付出的劳动。

  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倾听张某的想法,理解其因作业未达预期产生的不满。同时,法官也劝说陆某,地块凹陷属于客观阻碍,对方也存在实际困扰,邻里亲属之间应当相互体谅、各退一步。

  法官抛开生硬法条,结合乡情民俗拉家常、讲道理,一步步消解双方对立情绪。从最初的互不相让,到逐渐理解彼此难处,双方心态慢慢缓和。

  最终,经过法官反复沟通与协调,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一次性支付陆某承揽作业报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示认可结果,多年的亲属邻里情谊得以维系。一起因耕地作业引发的承揽纠纷,在法理与情理的交融中圆满解决。

  下一步,该院面对邻里、亲属间的纠纷,将继续坚持以案释法、以情暖心,不仅依法定分止争,更用心解开群众心结,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用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守护乡村和谐,筑牢基层社会治理坚实防线。(刘荣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