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通过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曲乙与吕某曾系同居关系,二人在同居期间(2014年)生育原告曲甲,后于2015年10月解除同居关系。自同居关系解除以来,被告吕某始终未向原告曲甲支付过抚养费,随着曲甲逐渐长大,生活、学习等各项开支不断增加,曲乙曾多次与吕某沟通抚养费支付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曲乙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吕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吕某自2015年10月起至2026年3月,共计120个月的抚养费;自2026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至曲甲年满18周岁止。
该院城区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李背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第一时间联络双方当事人,牵头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心结与诉求,认真梳理矛盾症结,一方面向吕某细致释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不因同居关系解除而免除;另一方面法官以亲情为纽带、以法理为标尺,引导双方当事人多从孩子成长成才的长远角度和现实生活状况来换位思考。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吕某给付原告曲甲抚养费,共分七期分期支付,同时,吕某自2026年5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法官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同居关系解除而免除,无论是否共同生活,都应主动履行抚养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保障。(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