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提升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与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近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邀请辖区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职工代表,现场观摩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庭审。
随着法槌清脆落下,庭审正式开始。此次观摩的案件系某公司职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驾车不慎致行人受伤引发的纠纷。事故发生后,原告伤愈出院,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肇事司机、任职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逐一陈述、举证质证,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损失核算等关键问题深入追问。
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最后陈述阶段,各方当事人围绕自身诉求与案件事实作出最后表述,整个庭审环节有序推进、规范严谨。
庭审结束后,企业职工纷纷表示,通过“沉浸式”观摩庭审直观感受到了司法程序的严谨规范,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责任认定、保险赔付等法律问题有了清晰认知。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司法为民理念,聚焦民生关切与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庭审观摩活动,以直观鲜活的司法实践增强普法针对性,不断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走深走实,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贡献司法力量。(
普法小贴士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核心要点
1.职务行为致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2.责任划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赔付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出行安全提醒
1.驾驶人需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杜绝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履行安全驾驶义务,避免因过失引发事故。
2.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与车辆管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规范车辆使用制度,从源头降低职务行为中的事故风险。
3.行人出行时需遵守交通规则,走人行横道、不横穿马路,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时伟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