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用真实案例厘清还款边界。
据悉,2023年5月,祖某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同年8月,马某在该《借条》借款人祖某的落款上方签字确认,未注明任何身份。
同年10月,马某又与其妻子范某共同向张某借款。借款发生后,马某向张某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双方各执一词:张某主张该款项是清偿5月的旧债,马某则认为是归还10月自己和妻子的借款。协商无果后,张某以马某、范某逾期未还清10月借款为由,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在2023年5月祖某出具的《借条》落款人祖某上方签字,并未注明其担保身份,张某对此亦未明确拒绝,故马某在祖某出具《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债的加入。
该案中,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某还款时作出指定,祖某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8月,马某和妻子范某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1月,马某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时,两笔债务均已到期,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抵押门市房办理了抵押登记,案涉两笔债务均属于无担保的债务,应优先履行负担较重的债务。因2023年5月的借款约定了利息,故马某向张某偿还的应视为偿还该笔借款。
同时,张某与马某、范某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马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且马某向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利息的最早时间为2023年9月,早于马某、范某向张某借款时间,故马某向张某支付利息,亦无法认定为偿还该案案涉借款。
因此,马某和妻子范某应按2023年10月的《借条》约定向张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刘晓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