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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法院:民间借贷债权人起诉时能否主张未约定利息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0日 16:0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民间借贷合同往往产生于相互熟识的主体之间,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双方通常只存在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条,甚至对利息都没有约定,那么此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能否主张利息呢?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原告史某与被告梁某系朋友关系,梁某因资金周转先后向史某借款,并承诺一周还款。但到了还款期限,经史某多次催要,梁某才偿还部分欠款,此后便未再还款。

  史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偿还所有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史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

  案件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传票等材料,被告收到后未应诉答辩。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但从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该案中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期内视为无利息,但被告在催告后仍未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偿还剩余欠款,并支付自2025年4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合同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则均视为没有利息。此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