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榆树市人民法院弓棚人民法庭内,原告郭某紧紧地攥着庭长张湛的手,哽咽着求助。
据悉,2022年,郭某为土地承包经营垫付了钱款(该款为其银行贷款),后与被告刘某某、刘某、张某一家三口就款项性质产生分歧。郭某主张是借贷,要求被告全额偿还;被告则称钱款为合伙经营的启动资金,但因双方未签任何书面协议,款项性质难以厘清。
法官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联系了三名被告,三人仍坚持合伙主张,认为亏损应共同承担,且之前已经给付部分钱款。基于此,法官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向三名被告现场普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须具备共同出资、经营、共担风险等要件。你们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合伙关键事实,视为举证不能;而案涉款项有银行贷款、垫付凭证,还有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都证明你们与原告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就有还款义务。”
清晰的法理释明让三名被告转变了观念,认可了借贷性质,坦言确无一次性还款能力,希望分期给付。法官立刻把三名被告的情况和想法转达给了郭某。可郭某一听就急了。看着郭某激动又无助的模样,法官没有急于劝说,而是耐心地说:“我理解你的难处,癌症拖不起,钱必须尽快拿到。可你想想,被告一家三口也确实没能力一次性付清,要是咱们硬逼,他们走投无路躲起来,你一分钱都拿不到,反而耽误治病。”
看着郭某情绪有所缓和,法官又接着说道:“我跟他们反复确认过,他们是真心想还钱,分期的话,第一期的钱他们会尽快凑齐,我亲自盯着他们,后续每一期我都跟进,保证你按时拿到钱,先解燃眉之急,总比拖着一分钱没有强。”
一番话戳中了郭某的软肋,也让他冷静下来。思索再三,郭某点了点头,同意了分期还款的方案。法官当即拟定了调解协议,明确三被告分四期偿还借款。目前,第一期欠款已顺利结清,郭某拿到钱及时就医,双方心头的石头终于落地。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与合伙经营法律性质迥异,资金往来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款项性质并留存凭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抗辩款项非借贷者需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遇突发情况还款困难时,双方应理性协商,切勿消极拖延。(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