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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付多了却要不回来?龙井法院:这钱真不能退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4日 10:3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一起农机销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通过严谨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据悉,2024年1月,被告消费者在原告某农机销售企业处选购拖拉机一台,双方自愿签订《农机销售合同》,合同中就被告可享受的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及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作出初步约定。原告依约协助被告办理完农机购置及补贴申领相关手续后,被告将拖拉机开走并正常投入农业生产使用,随后也如期收到了约定的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项。

  事后,原告财务人员在进行日常账目核对工作时,主张向被告多支付了一笔款项,遂与被告沟通要求其退还该笔款项,但被告以所收款项金额无误、不存在多收情形为由拒绝退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案涉多支付款项。

  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由双方进行了质证。法院审理查明,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获得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三是获利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四是获利一方取得该利益没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且上述四项要件均需由主张不当得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该案事实来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机销售合同》中,并未对农机补贴款的具体金额、支付明细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曾多次向原告销售人员核实确认补贴款金额,原告销售人员均未提出异议,且自认因自身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相关事宜不熟悉,在向被告介绍、说明补贴相关内容的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导致双方对款项金额认知产生偏差。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不当得利请求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理念,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依法交易,助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