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9日电(谭伟旗 崔英美)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2024年8月,未成年人闫某在某污水处理厂附近道路上与其他四名未成年人一起玩耍时,被马某兰及其子女王某东、王某龙共同饲养的红色马匹踢伤左眼部,造成眶骨骨折。事发时,该马匹未拴缰绳、无人看管,处于在公共道路上自由活动状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闫某受伤后,其监护人带闫某先后到黄泥河镇卫生所、敦化市中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进行治疗,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闫某及其监护人在事后多次与马某兰等进行商议,马某兰等认为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饲养的马将闫某踢伤,属于证据不足。如果是其饲养的马给闫某造成了伤害,闫某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还要在马的后面通过,导致被马踢伤,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故闫某及其监护人存在过错,应当划分责任。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闫某主张马某兰等承担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闫某受到伤害的原因,在四位未成年人的询问笔录中对事发经过的描述,即闫某被马踢伤过程的陈述较为一致,且其表达连贯、稳定,未见明显矛盾,与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医院诊断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闫某的损害后果是由马某兰等饲养、看管的马匹踢伤所造成的。
马某兰等作为涉案马匹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义务,但事发时涉案马匹处于未拴系状态,无人看管,造成闫某人身伤害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闫某作为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对靠近马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并且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其监护人也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安全教育监督和管理,因此闫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马某兰等应承担80%责任,闫某应自行承担20%责任。闫某主张的住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赔偿金额。闫某应当承担部分,马某兰等应当承担部分。综上所述,闫某的部分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马某兰、王某东、王某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闫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该案系典型的农村散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具有鲜明的事实特征和法律争议。审理中,围绕“动物致害事实是否成立”“饲养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三方面展开法律审查,并在责任认定与比例划分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