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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劳务合同中应当注意的这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7日 11:0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7日电(谭伟旗 翟丽娜)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原告大连某建筑公司诉被告吉林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因一些原因原告大连某公司仅施工了部分挡土墙工程后提前退场,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现双方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劳务费标准产生争议,现原告大连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施工劳务费。

  经法庭调解,双方确认已施工部分的劳务费金额,被告方同意在年末前结清欠款,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介绍,劳务活动中,首先应审查对方是否为合法主体,自然人需身份证件,企业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减少纠纷,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避免达成口头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地点、成果标准,避免模糊表述。明确报酬金额、计算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合同期限与终止,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防范风险产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该案中,原告大连某建筑公司诉被告吉林某公司劳务合同就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以及劳务费标准有争议,体现了口头协议的局限性,凸显了书面合同在固定证据、明确条款上的关键作用。

  该案不仅是劳务合同纠纷的个案解决,更通过司法调解与法官释法,强调书面合同、诚信履约和风险防范的社会价值,对规范市场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示范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