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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不容忽视!别因这个细节栽了跟头!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5日 13:1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2025年1月,原告刘某在某蛋糕坊购买进口奶粉,然而,购买后刘某发现该奶粉包装上无中文标识,经了解,此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

  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刘某多次与蛋糕坊经营者杨某沟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但均遭到杨某的拒绝。双方矛盾就此激化,刘某选择将杨某诉至法院。

  该院五棵树人民法庭庭长王清东梳理争议焦点后发现,案件事实清楚但双方矛盾尖锐:刘某坚持主张高额赔偿,杨某则称“不知者无罪”,质疑消费者“借机敲诈”。为高效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室内,在法官持续数小时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开始理性探讨赔偿事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杨某支付原告刘某赔偿金,至此,这起进口食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务必严格把控进货渠道,确保所售商品符合各项规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即便无心之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只有合法合规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信任,让生意行稳致远,切不可因一时疏忽,给自身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谭伟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