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4月3日电 (谭伟旗 都静)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非法经营案进行宣判,判决田某某等四人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均判处罚金。
据悉,2022年6月至8月,田某某兄弟二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辽宁省沈阳市非法销售“笑气”。2022年7月至8月间,王某某、苏某某通过田某某介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长春市朝阳区、南关区、绿园区等地多次非法出售“笑气”。
法官介绍,“笑气”化学名称为“一氧化二氮”,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在人体内弥散速度快,人体吸入高浓度“笑气”后,轻则缺氧昏迷,重则窒息死亡。长期滥用将损害自身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对人身体伤害不亚于毒品。
“笑气”虽然不是毒品犯罪中规定的毒品种类,但已经被国家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经营一氧化二氮需要取得相应许可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情况下进行贩卖,属于非法经营。(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