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31日电 (谭伟旗 张鑫)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据悉,原告陈述其到被告经营的温泉酒店洗浴,事后找足疗师傅进行修脚,造成原告趾甲出现裂口,导致其治疗20余天。
该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应为原告所受伤害是否是被告造成。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提交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给原告进行趾甲修剪,修剪室内没有双方争吵记录,且从原、被告的对话中可知,原告在本案发生前在其他足疗店修理过,导致损伤。
原告向法庭提交医院治疗费用以及温泉酒店消费小票,不能证明其脚伤为被告所致。最终,该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中明确了原告在洗浴时足部已有炎症,因足部疼痛才找被告进行修理,被告在得知原告的情况后,仅给原告修剪了趾甲,且告知了原告该症状自己无法处理。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在医院治疗甲沟炎所产生了治疗费,以及在被告处消费的事实。因此该院认为,原告脚趾损伤与被告的修脚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