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日电 (谭伟旗 李冬梅)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李某与谭某系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近日二人遭遇“跳单”,遂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原来,李某与谭某与某房产公司长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由二人将有购房需求的客户介绍至该房产公司,并负责房产公司与客户间的沟通联络。房产公司承诺,如促进房屋买卖交易达成,由房产公司按约定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报酬。
2021年11月,李某与谭某将温某介绍至该房产公司看房后未果。后二人了解到,原来房产公司瞒着李某与谭某,偷偷与温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此时,李某与谭某发现自己被欺骗,便找到房屋公司索要中介费,双方未能就服务费金额达成一致,李某与谭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谭某与房产公司双方虽未形成书面中介合同,但不影响中介合同关系的成立及生效,李某、谭某已经履行了中介合同的主要义务,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经法官释法明理后,房产公司主动支付中介费,李某、谭某撤回了对房产公司的起诉。
法官介绍,这种“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
实践中,“跳单”在中介合同中时有发生,尤其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委托人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违背了契约精神,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回应实践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跳单”的行为,第九百六十五条赋予中介人报酬请求权,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不损害其他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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