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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错发给离职员工 农安法院判返还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9日 09:4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临近年末,年终奖是不少劳动者关心的话题,农安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当事人离职半年后,意外收到原公司误发放的年终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黄女士原为一家服务公司员工,2023年入职,2025年9月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离职当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确认无欠发工资、无欠缴社保、不存在其他未结清债务。2026年2月,公司集中发放年终奖,因财务人员疏忽,将一笔全年标准年终奖转入已经离职的黄女士工资账户内。公司发现钱款错发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黄女士,说明情况并请求返还,但遭到对方拒绝。

  黄女士认为,该款项是自己上一年度大半时间付出劳动应得的奖励,不应退还,协商未果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女士返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公司方表示,黄女士早已离职半年,按照单位年终奖发放细则,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当年工作未满一年的,不予发放全年年终奖,这笔钱款属于财务操作失误,黄女士取得该笔资金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黄女士则辩称,自己在2025年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年终奖是对过往劳动付出的认可,离职时公司并未告知年终奖不予发放,也没有和自己完成相关结算确认,收款属于善意取得,并非非法占有。

  该院开安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有两个核心事实需要厘清。首先,黄女士在岗期间,曾多次在绩效考核、考勤管理、年度奖金发放细则等规章制度文件上亲笔签字确认,其对于“因个人原因离职、工作未满一年,扣除全年年度奖金”的相关规定是知晓的,不能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按照公司制度,黄女士本不具备领取该笔年终奖的资格,案涉款项属于误发,黄女士占有该钱款缺乏合法依据,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公司主张返还本金,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黄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案涉款项,并按照同期LPR利率,支付自钱款发放当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法官借此案提醒公众,收到来源不明的转账钱款,切勿私自留存,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