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 • 正文

首页-->法制

长春二道法院化解老友酒后伤人案 传递司法温情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26日 13:0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秋高气爽时节,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苏健接手一起轻伤害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老周与老陈是相交数十年的老友,一次聚餐劝酒时发生口角,情绪失控的老周拿起瓷碗砸向老陈,造成老陈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并对老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苏健审阅卷宗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定罪量刑并不困难,但一纸冰冷判决容易让多年老友彻底反目,他希望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尽力修复这份邻里乡情,守护市井烟火里的温情。

  案件办理初期,老周情绪激动,反复称自己酒后失忆,难以接受多年交情因此破裂。苏健没有急于说教,先耐心倾听他的诉求,待其情绪平复后,逐一核对证据,向其释明法律,告知醉酒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伤人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经过多次沟通,老周的抵触情绪慢慢消解,开始正视自身过错。

  另一边,被害人老陈心中也积有怨气,难以接受相识多年的好友对自己动手。法官苏健向他讲明本案属于酒后冲动引发的偶发犯罪,并非蓄意伤害,引导他换位思考,考量多年情谊,理性看待纠纷,给双方和解留出空间。

  庭审阶段,老周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法官见证下,老周家属代为向老陈支付赔偿款,老陈出具刑事谅解书。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安排二人见面,老周当场诚恳致歉,老陈选择放下矛盾,双方冰释前嫌,约定待老周服刑结束后继续做朋友。

  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系熟人之间偶发犯罪,被告人属于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老周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之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在苏健看来,基层法院审理的不少刑事案件,并非恶性暴力犯罪,矛盾往往缘起于日常生活里的口角与一时冲动。司法办案不能止步于定罪惩罚,如果只追求结案,潜藏的矛盾很难真正化解。

  “如我在诉”要求法官不只是法条的执行者,更要做好矛盾化解者、社会关系修复者,以法理划定边界,用温情解开当事人的心结,把司法温度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这也是小案精治带给基层刑事法官的思考。(苏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