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践行公正、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以柔性调解化解刚性矛盾,成功调解一起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以司法温度守护群众民生权益。
2025年7月23日,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珲春市某小区内转弯时,与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未投保任何机动车保险,属于典型“裸奔”上路行驶。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孙某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经济损失。涉案车辆没有保险赔付渠道,全部赔偿款项需由侵权人及车主自行承担,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巨大、矛盾尖锐,多次协商未果后,孙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综合研判案情,考虑到本案属于民生类侵权纠纷,判决虽能够定分止争,但容易引发当事人上诉、执行难等次生问题,不利于矛盾实质性化解。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复社会关系,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采取“面对面沟通、背靠背释法”的调解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耐心安抚原告情绪,依法释明主次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引导其理性维权、合理主张损失;另一方面,重点向驾驶人、车主开展法治教育,明确依法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强制性义务,车辆未投保保险上路行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事故产生的全部赔偿风险需由个人自行承担,不存在免责空间。
在法官情理交融、法理兼具的细致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摒弃对立心态、互谅互让,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按期足额赔付原告各项损失,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交强险制度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偿、分散道路交通风险、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现实生活中,部分车主心存侥幸,漠视法定投保义务,驾驶无保险车辆上路,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管理秩序,还会加剧群众出行风险。
本案通过柔性司法调解,高效实质性化解侵权纠纷、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同时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对机动车违法“裸奔”上路行为作出否定评价。
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调解职能作用,在严守法治底线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法、守法、用法的规则意识,自觉恪守交通规范、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文明有序、公平友善的道路交通法治环境。(曹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