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安宫牛黄丸”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沈某返还购药款,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居住在河北省的原告沈某通过网络平台发现被告王某出售的“安宫牛黄丸”价格优惠,遂购买了三盒并支付了相应购药款。沈某服用一次后,认为未达到预期治疗效果,随即与王某沟通。王某承诺向沈某退还全部购药款,并额外支付一定“辛苦费”,但沈某未接受该解决方案。
此后,沈某自行将所购药品送至某质检技术公司进行成分分析,经检测,该药品与正规的安宫牛黄丸成分不符。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返还购药款、支付赔偿款,并承担药品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安宫牛黄丸”的核心用途及成分,应属于国家批准的药品,交易双方除受民法典约束外,还应遵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王某无药品销售资质,通过网络售药违反规定,且案涉药品存在明显瑕疵。沈某明知网购药品存在风险,仍因价格低廉向无资质的王某购药,自身亦有过错。沈某主张赔偿款,未能提交充分事实依据,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沈某自行鉴定检测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具备必要性,故其要求王某承担鉴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沈某购药款,驳回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围绕原告提出的返款、赔偿等民事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司法机关对贩卖假药、劣药,扰乱药品市场秩序的无良销售者,将通过刑事追责、支持行政执法等多种方式依法予以严厉惩戒,切实守护群众用药安全。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通过正规医药渠道购买药品,从源头上防范用药风险与违法纠纷。(黄美妍 陈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