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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法院:非法处置扣押财产难逃法律制裁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3日 09:3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期,柳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件,依法对相应被告人定罪处罚,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与生效裁判执行力。

  据悉,2021—2022年期间,被告人李某和王某在柳河县某饲料店赊购饲料,一直未还欠款,后该饲料店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王某于2023年6月一次性给付欠款及利息。

  调解后李某、王某仍未按调解约定期限给付,该饲料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依法扣押李某、王某所有位于柳河县内饲养的10头生猪,期限为二年,并告知其二人不能私自处理。

  2024年3月,李某、王某二人在明知该10头生猪为人民法院扣押,在未通知人民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将扣押的10头生猪顶账他人,用于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名被告人擅自处置司法扣押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综合该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提醒,司法查封、扣押、冻结具有绝对法律效力,妄图暗中处置涉案财产规避执行,是被执行人极易踏入的法律误区。不仅被执行人自身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方若明知财物已被司法查封、扣押、冻结,仍协助转移、收购、藏匿涉案财产,可视情节认定共同违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责。(梁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