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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法院:虚假举证主动纠错 诚信诉讼获准撤诉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8:5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精准识别并妥善处理了一起虚假举证行为。原告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主动认错、亲手写下悔过书承认错误并撤回起诉,案件处理既彰显了法律底线,又体现了司法温度。

  据悉,该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并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部分接单记录作为证据。庭审中,承办法官为核实营运损失的真实性,要求原告庭后补充提交完整接单记录,并明确要求其携带存有接单数据的手机原始载体以供法庭核实。

  庭后,原告仅提交了书面接单记录,未按要求出示手机原始载体。面对法官的再次询问与责令,原告最终承认,为谋求更高赔偿,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提交的证据中包含了部分虚假接单记录。

  认识到错误后,原告没有选择逃避。他主动向法庭递交了一份亲笔手写的悔过书,字里行间流露出愧疚与自责。他在悔过书中如实陈述了案件相关情况,深刻检讨了自己的行为,并正式申请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并未简单“一罚了之”,而是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与法律释明。法官指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审理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查,该原告的虚假举证行为尚未对案件审理造成实质影响,亦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鉴于原告系初次实施此类行为,且在诉讼中能够深刻认识错误,认错态度诚恳,主动纠正并申请撤诉,法院最终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未予进一步处罚。

  办案法官表示,对于诉讼中主动纠正错误、如实陈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法律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既体现了司法的严肃性,也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法官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诉讼环境。任何试图以虚假证据误导法庭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眼,必将面临法律的制裁。(王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