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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特供酒”!长春经开法院:退一赔十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7日 18:0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产品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李某在烟酒商店购买的两瓶假冒“特供酒”经厂家鉴定确系侵权产品,法院判决经营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据了解,2025年某日,李某在一烟酒经销处购买了4瓶白酒。其中包含两瓶标注为“国家机关后勤采购特供酒”的产品,标称生产企业为某酒业有限公司。购酒后,李某对产品真伪产生怀疑,经向标称生产企业核实,该企业明确表示从未生产过该款产品。随后,李某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经市场监管部门委托鉴定,某酒业有限公司出具辨认证明,确认涉案两瓶“特供酒”并非该企业生产或包装,属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假冒产品。李某遂将销售商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

  经审理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委托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涉案产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作为食品经营者,被告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亦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当认定其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

  该案中,被告销售冒用他人厂名的白酒,且无法说明合法进货渠道,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官提醒,食品质量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经营者应把好进货关,切勿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酒类等食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妥善保留凭证,发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