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弓棚人民法庭法官万海洋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据悉,今年3月,原告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旧机动车收购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一辆事故碰撞车辆出售给原告,并明确约定了车辆交易前产生的违章、罚款、债务、查封等全部由被告负责处理结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被告交付了车辆。
原告接收车辆后,为便于二次销售,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代缴违章费。然而,当原告将该车另行出售给第三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车辆此前的查封状态尚未解除,导致无法正常过户。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均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处理违章记录、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同意按合同价款回收车辆,也愿意支付违章费,但对原告主张的维修费不予认可,认为维修是原告为转卖牟利而自行支出,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度僵持。
承办法官仔细审阅案卷后,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法官助理蒋潇涵配合做好前期工作,协助梳理案件事实,逐项核对车辆维修费用的金额与时间节点,并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摸清了矛盾症结,为后续调解打下了基础。
同时,承办法官向被告耐心释法明理:一方面,虽然车辆收购价格较低,但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负有配合过户、消除违章、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义务,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原告维修车辆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二次转卖争议之前,维修总额并不高,时间节点足以证明不存在过度维修,费用符合客观规律,属于合理支出。
承办法官结合原告诉求与车辆的实际情况,向被告提出两个调解方案供其选择:由被告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查明车辆查封原因并解除查封状态,推动合同继续履行;由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承担原告垫付的维修费、违章费等实际花费,原告将车辆退还给被告,双方解除合同。
一番权衡后,被告认识到自身难以在短期内查明并解除查封,合同继续履行存在现实障碍,选择了第二种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退还购车款,并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维修费、违章费、诉讼费等费用,原告将车辆交付给被告,双方合同解除。一起看似棘手的纠纷,在法官的倾心调解下圆满化解。(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