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秋收的粮食归了仓,春耕时欠下的种子款却没了着落。王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赊给董某的玉米种子,会因为一句“种子质量有问题”,让账目从春耕拖到秋收。
多次索要无果后,王某将对方起诉至该院大岭人民法庭。原本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邻闹得红脸相对。直到庭长李道明接手案件,僵持的局面才迎来转机。
据悉,春耕时节,董某到王某经营的农资店赊购了一批玉米种子,双方口头约定,秋收卖粮后一次性结清货款。转眼到了收获季,玉米收割上市,董某却迟迟不提付款事宜。
王某几次上门催要,董某才表明态度:自家玉米产量远不及预期,他认定是王某售卖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种子款。几番沟通下来,两人各执己见,矛盾非但没化解,反而越积越深,王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排期开庭。庭审现场,双方分歧依旧尖锐:董某坚称减产完全是种子质量不合格导致,自己没有付款的道理;王某则表示,种子进货渠道正规合规,同批次种子供给周边十余户农户均未出现异常,玉米减产受气候、田间管理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归责于种子。由于双方各不让步,当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被告均为本地村民,平日在乡里常有往来,一纸判决虽能在法律上定分止争,却容易彻底伤了邻里和气,也不利于当地农资交易的良性循环。结合案件核心争议,他很快便找准了调解突破口——种子质量的举证责任问题,随即单独联系了被告董某开展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向董某耐心释明法律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通常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质量问题与减产的因果关系。但如今距离播种已过去半年,案涉种子早已全部播种下地,双方均未留存种子样本,已经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如果继续走诉讼程序,董某很可能因举证不足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情理层面,他也劝解董某,农资赊销本是春耕时的邻里便利,乡里乡亲靠信任往来,不必因一笔货款耗尽多年情分。
一番法理与情理的疏导过后,董某终于认识到了自身主张缺乏证据支撑,也理解了法官的良苦用心,当场表示愿意全额支付拖欠的种子款。王某见状,也主动作出让步,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协议。董某即时履行了付款义务,这场因种子引发的邻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近年来,该院大岭人民法庭始终坚持把调解作为化解涉农纠纷的重要抓手,在办案中既守法律尺度,也显司法温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工作目标,以扎实的司法实践护航乡村生产、守护邻里和谐。(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