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正文

首页-->法制

干了活不给钱!龙井法院:法律不答应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3:1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当事人基于朴素的信任而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就成立事实劳务关系,最后活干完却拿不到报酬,用人单位却倚仗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而拒绝支付劳务报酬。

  据悉,2026年4月,金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老板徐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金某当天就收拾行李到徐某的工厂提供劳务。经双方口头协商,金某在工厂内从事搬运工作。工作一周后,金某向徐某提出支付其劳务费,但徐某以工期太短为由安抚金某继续工作。

  工作二十天后,金某仍然没有收到任何劳务报酬,而徐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金某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官收到案子之后立即联系了徐某告知其开庭事宜,徐某却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金某,不同意支付任何款项。庭审当天,徐某未出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金某为证明请求事项,向法庭提交了多份与徐某的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还有两名工友到庭作证。法官结合相关证据,最终确认金某与徐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遂判决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结合该案,金某与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结合双方聊天内容及金某与徐某的通话情况,可以体现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金某按照徐某的要求提供相应劳务,徐某也应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

  现徐某无故拖欠劳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金某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且徐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应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朴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