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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帮闺蜜抵押借款 没用钱也要自己还?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8日 11:2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生活中,很多人因为抹不开情面、重情重义,愿意帮亲戚、朋友解决资金难题,觉得只要自己没花这笔钱,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但真实的法律后果,远比人情更刚性、严肃。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给广大群众敲响了法律警钟。

  据悉,2023年2月,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李某以自己名下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同年2月,银行向李某放款。

  自今年1月起,李某未按期还款,开始逾期。银行依据合同约定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案涉贷款提前到期,由李某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李某说:“我也是为了帮助闺蜜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才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贷款到手后全部转给了闺蜜,自己一分钱也没有用。后来闺蜜联系不上了,导致贷款逾期,银行联系我,让我还钱。我现在受伤在家,没有收入,让银行找我闺蜜要吧。”

  该案中,贷款由谁实际使用,仅有李某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即便如其所述,也不能免除其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案涉合同由李某本人自愿签署,合法有效。银行已按约发放贷款,李某作为合同相对方,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法官介绍,个人是否实际使用借款,不影响合同责任的承担。即便借款交由他人使用,属于事后个人资金处置的私下纠纷,与银行金融借款关系相互独立,不能对抗银行合法债权,更不能成为拒还理由。简单来说,谁签字、谁负责,签字抵押就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帮忙有度,签字有责。切勿碍于情面轻易替他人贷款、做抵押担保,不要用个人征信和房产为他人的人情风险兜底,避免好心办坏事,最终让自己背负债务、卷入纠纷。(杨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