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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离婚后子女重病医疗费与抚养费这样分担!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0日 18:4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据悉,刘某与李某于2016年离婚,婚生子刘某某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18年,刘某某因高烧引发小儿惊厥,此后反复发作,李某带着孩子辗转多家医院,最终确诊为癫痫。2024年11月,刘某某在一次癫痫发作中摔伤骨折,不得不休学在家治疗。

  为了给孩子治病,李某陷入经济困难,遂与刘某协商,希望提高每月抚养费标准,并要求刘某分担一部分医疗费。刘某则认为,自己已为孩子购买了保险,李某存在过度治疗,才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因此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双方协商无果,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自2018年11月至2025年11月间的部分医疗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已再婚,另育有两名子女,家中尚有两位老人需要照顾;李某为个体工商户,独自抚养刘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25年11月,刘某某治疗癫痫花费诸多医疗费。

  李某当庭承认,因认为私立医院的中药对控制癫痫有效,自2025年7月起未再遵北京专业医院的治疗方案,持续购买中药服用。起诉后,刘某曾将北京专业医院的病历递交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此后双方均未再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庭审中,刘某表示,自己家庭负担重,既要赡养老人,还要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加之李某未与其商量,擅自带孩子在私立医院过度治疗,故只同意承担部分医疗费,并将每月抚养费调低。因双方分歧过大,当庭未能达成调解。

  法院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陈述,一审判决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酌情判令其向李某支付医疗费。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合理,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该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该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法官介绍,该案中,刘某某因病所需增加的抚养费与合理的医疗费用,属于正当诉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李某未与刘某协商,擅自脱离专业医院进行非规范治疗所产生的过高费用,于法无据,法院对此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结束,但绝不应成为父母责任的终点,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依然延续,必须共同担负、切实履行。面对孩子的重大疾病,需要父母长期的规范治疗与悉心照料。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应积极尽责,直接抚养的一方也应主动沟通、协商,尊重对方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方能让孩子在父母共同关爱下安心治疗、健康成长。(黄美妍 陈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