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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法院司法护航二十名劳动者圆满维权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08日 14:2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20名劳动者从讨要拖欠工资,到依法处置抵薪设备、追讨设备买卖款项,历经多重波折,最终在司法保障下拿回全部欠款。

  据悉,耿某等20名原告原系吉林省乙食品生产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企业长期拖欠劳动报酬,2025年6月,包含该20人在内的24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乙食品公司以名下22项生产设备抵偿全部拖欠工资及诉讼费用。

  2025年8月,耿某等22人将抵债设备出售,与吉林省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类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与违约责任。原告方依约交付全部设备后,商贸公司仅支付3期款项便无故停付。经多次催告协商无果,耿某等20人将该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多方抗辩,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合同签署存在瑕疵、部分设备为其自有资产,同时认为法定代表人梁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剩余货款支付方式、违约金标准、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认定三大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合法执行程序取得设备所有权,诉讼主体适格,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商贸公司未支付到期价款已达总价款五分之一,经催告仍未履行,原告有权主张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针对违约金,法院综合考量实际损失与违约情节,将合同约定的总价款30%违约金,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兼顾权益保障与公平原则。梁某作为该商贸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判令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及相应违约金,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该案兼顾民生保障与商事规范,既为弱势群体撑起法治保护伞,也通过司法裁判引导市场主体恪守诚信、规范经营,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