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吉林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副庭长彭梦奇撰写的《预付式消费中承接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颜某华诉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成功入选。
案例:预付式消费中承接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颜某华诉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
【基该案情】
2023年9月,颜某华通过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沈某联系方式购买30节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的游泳课,老师沈某告知颜某华游泳卡期限到2024年7月,并称“可以延期的,到期之后约不上课,找我们延期就可以”。
随后颜某华向沈某指定收款码转账,沈某向颜某华发送一张转卡证明,该证明加盖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南湖校区公章。2023年11月,纯某游泳中心发布公告接管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2023年11月,纯某游泳中心顾问壮某添加颜某华联系方式,告知其是颜某华在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的新顾问。
后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代替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为颜某华提供游泳课程的服务。颜某华提供接受服务期间消费小票一张,显示客户姓名苏某俏(颜某华女儿),项目名称力旺游泳课,有效期至2024年2月。
2024年4月,纯某游泳中心顾问壮某联系方式告知颜某华“剩余21节,有效期2024年4月,已过期”。自此,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拒绝为颜某华提供游泳服务,颜某华起诉请求退还剩余服务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接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服务合同义务。颜某华向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购买游泳课并支付服务费,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为颜某华出具转课证明,此过程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有效服务合同关系。
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庭审自认其代替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为颜某华提供服务,颜某华已经同意并实际履行,此时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取代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成为该案服务合同的合同义务人。
关于服务期限,与颜某华联系的沈某使用的联系方式显示为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企业联系方式,并且通过该联系方式向颜某华发送加盖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南湖校区公章的转卡证明,故颜某华有理由相信沈某系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工作人员,有销售课程的代理权,沈某作出的游泳卡到期后可以延期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承担,基于此,应认定颜某华所购游泳卡期限截止至2024年7月并且可以延期。
因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取代某鲸亲子游泳俱乐部成为案涉服务合同的义务人,亦应受到前述服务期限条款的约束。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单方拒绝为颜某华提供服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向颜某华退还剩余服务费。判决:吉林省纯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颜某华剩余服务费。
【典型意义】
预付式消费合同并非“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在多种法定情形下,消费者享有合同解除权,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经营者承接了其他经营主体的合同义务,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对消费者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而非有选择性的承接。
一旦经营者不能继续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对于合同期限较长的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该案裁判结果有助于倡导诚信经营,保护预付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彭梦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