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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障!长春九台法院发布3起消费维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4日 17:1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案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发布3起消费维权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市场诚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火锅店内聚餐中毒欢乐就餐变险情

  【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等6名消费者相约前往某火锅店就餐,选择店内包间食用炭烧火锅。就餐期间,店内服务员未提醒通风事宜,包间门窗紧闭、空调运行,炭火持续燃烧却无有效排风设施。

  就餐过半,6人先后出现头晕、恶心、四肢乏力、胸闷气短等不适症状,起初误以为是身体疲劳,直至有人出现意识模糊,才察觉情况危急。众人紧急撤离包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专业诊断,6人均确诊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相继住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6名消费者就赔偿事宜与火锅店多次协商,店家以“店内存在合格通风设施,消费者自身未开窗”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6人将火锅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明确了餐饮经营者对就餐环境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厘清了炭火类餐饮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以司法判决倒逼商家落实安全防护责任,为同类消费侵权纠纷提供裁判指引,切实守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法院以司法裁判护航消费安全,督促商家守法经营,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商家虚假宣传销售买家多方维权获赔

  【基本案情】

  徐某与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胡某经微信沟通买卖化肥事宜,徐某询问“有没有那个复合肥,啥情况给我报个价”。胡某发送若干化肥图片及价格,其中包含涉案“中石油吉化,56,175元”化肥,胡某在微信中陈述“56的是80斤装的,含量高的都是80斤装的”。徐某在某化肥经销处购买生态多元营养肥271袋,购买二铵11袋,共计支付47508元。

  徐某施肥后,发现玉米出现叶黄、棒小的情况,于是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举报某化肥经销处存在虚假宣传。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出具《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胡某在化肥经销过程宣称该营养肥总养分为56%,购买者也是按总养分为56%购买,实际徐某购买的案涉生态多元营养肥包装袋标明“总养分≥56‰(高氯)”。徐某将某化肥经销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化肥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

  该案中,农资经营者向农民销售的化肥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与包装标识严重不符,构成欺诈行为,法院依法适用“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判决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态度鲜明地依法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三

  二手车交易充分告知经营者无欺诈行为

  【基本案情】

  刘某在杨某处购买二手车辆一台,双方签订书面《车辆转让协议书》,落款处备注手写:“发动机(2年5万公里),有几处事故修复,车况已告知,买方知晓车况,刘某自愿购买,公里数不保”。签订上述协议后,刘某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查验,自行驾驶取走案涉车辆,并办理车辆更名手续,实际给付购车款合计47000元,又为案涉车辆办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花费1270元。

  后刘某在某APP查询发现案涉车辆曾有维修项目显示为全损车,刘某希望杨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杨某表示,不存在故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的情形,在协议书备注处已明确告知买卖车辆系事故车辆且存在维修等重要信息,并向刘某告知车辆车况。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刘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协议书、返还购车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裁判结果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定边界,即无欺诈则无三倍赔偿,能够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鼓励经营者合规诚信经营。在强化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侵害的同时,又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关系,以维护相对平衡和健康的消费环境。(王艳卓 朴景梅 林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