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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的钱打到了前妻的账户上!龙井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04日 09:1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纠纷。据悉,小吴(化名)和小杨(化名)原系夫妻,一年前,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卖与二人的朋友小王,并与小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

  在房屋转移交付后的一个月,小吴和小杨协议离婚。小王在房屋交付半年后将购房款转账给了小吴,并告知了小杨,小杨以二人已离婚且小杨享有购房款的一半份额为由,将小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小王支付自己一半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吴和小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小王共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吴和小杨系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小王为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甲方将房屋转移交付后的6个月内,将全部购房款一次性支付到甲方账户。

  后小王按照合同约定,在购房款支付期限届满前将全部购房款打入了小吴的账户。在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的次日,小王打电话通知了小杨,小杨告知小王,其和小吴已离婚,小王应将购房款的一半支付到自己的账户内,小王以其已完成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再次支付一半房款,二人争执不下,小杨遂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小吴和小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因此,小吴和小杨向小王出售房屋,两人对小王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另外,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根据该法条的连带之债原理,小吴和小杨均有权要求小王向其支付购房款,当小王向其中一人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后,即免除了其向另一债权人支付购房款的义务。

  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债务已经履行的,债权债务终止。因此,小杨请求小王再给付一半购房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