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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法院:拒付钢材款?连带责任跑不了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6日 14:4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涉建材领域货款拖欠案件,承办法官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化解矛盾分歧,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既依法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纠纷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原告吉林省某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经贸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建筑公司)于2025年9月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建筑公司向经贸公司订购钢材约1000吨,实际货款金额以原告公司销售签字为准,同时约定所有货款需在2025年11月结清。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房地产公司)、郑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方,在该购销合同上签字确认,自愿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实际供货516.699吨。

  但被告某建筑公司自2025年9月第一次提货至今,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未按合同约定结清,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郑某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该院民二庭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充分考虑到该案系涉企纠纷,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双方矛盾,影响企业后续经营,因此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向当事人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4月一次性给付原告吉林省某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违约金、委托代理费、保全担保费;若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日期足额给付,需以剩余钢材款为基数,自2026年4月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某对被告吉林省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次纠纷的成功调解,高效化解了企业间的矛盾,既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又为被告预留了合理履行空间,最大限度降低了纠纷对双方生产经营的影响。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聚焦企业发展需求,不断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优质司法服务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助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