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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二道法院:行政诉讼中这样准确锁定被告!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23日 17:4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常常把行政诉讼通俗地称为“民告官”。但当权益受损,想走进法院讨个说法时,很多人却卡在了第一步:我到底该告谁?

  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就是找准对象,准确锁定被告。

  一、为什么要“找对人”?

  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明确具体的被告。行政诉讼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如果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将依法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准确确定被告,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基础环节。

  二、锁定被告的“三看原则”

  一看“公章”——看名义主体

  场景:张大爷收到一张罚款单,上面盖的是“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章。他应该告谁?

  答案:应当以“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告。

  为什么:通常情况下,谁在文书上盖章,谁就是被告。有些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比如交警大队、派出所,如果法律有授权,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特别注意:如果文书上盖的是“XX县公安局”的章,则应以该公安局为被告;如果盖的是“XX县人民政府”的章,则应以该政府为被告。公章就是“身份证”,看清它,你就找对了一半。

  二看“委托”——看实际主体

  场景:街道上综合执法人员来查营业执照,他们没有表明身份,后来你发现他们是“XX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文书上盖的却是“XX区城市管理局”的章。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应当以“XX区城市管理局”为被告。

  为什么:判断被告的关键在于看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通常情况下,在行政文书上盖章的机关,就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机关,也就是适格的被告。虽然现场执法的人员可能来自其他单位,但只要文书加盖的是行政机关的印章,就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看“级别”——看复议机关

  场景:小王被乡政府罚款5000元,他觉得处罚太重,先去县政府申请了复议。县政府审查后,认为处罚没问题,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小王还是不服,想起诉,该告谁?

  答案:把乡政府和县政府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为什么: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定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如,若县政府将罚款数额变更为2000元,小王不服,则应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三步找到“正主”

  作为行政诉讼的参与者,您可以参考以下“三步走”操作,帮助您在起诉前理清思路:

  第一步:看文书

  仔细查阅您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等书面材料。翻到落款和盖章处,上面的署名机关,即是您的候选被告。

  第二步:看现场

  若手中没有书面文书,也可以询问现场人员的身份信息,了解其所属单位。现场的横幅、车辆标识也是确定主体的重要方式。

  第三步:问法院

  如果经过上述步骤仍无法确定,不要急于起诉。您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会为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