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受理一起“工伤赔偿”案件。
据悉,2024年6月,“60后”师傅王某应聘到A公司从事钢结构加工工作。但他却是在B公司的工作群里接受工作安排。王某心里虽然感到疑惑,但想到群主是A公司的车间主任林某,就未提出质疑。同年11月,王某作业时不慎被磁力钻绞伤右前臂,经住院治疗后,被鉴定为工伤八级。
“我们从未雇佣过你,你的工作安排、考勤管理还有工资发放都是承包我们公司工程的人负责的,你的理赔与A公司没有关系。”面对王某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A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
此时,王某才发觉从招聘到考勤、工作安排、薪酬支付等环节,居然都无法清晰唯一地对应到A、B两家公司中的其中一家。无奈之下,他只好将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B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A、B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情形。首先,两家公司注册地虽非同一地址,但两家公司共用一处厂房进行生产工作,且B公司还在厂房门口悬挂自家公司牌匾;其次,两家公司在管理核心人员身份上存在高度重合,在用工管理上也呈现一体化特征。
综上所述,A、B两家公司虽在法律形式上为独立的法人,但其在核心人员、用工管理、业务经营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构成混同用工,应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两家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王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法官介绍,实践中,部分用工主体通过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签订承包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义务,模糊用工主体身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维权困难。
法官提醒,合法规范用工是法定义务,用工单位试图通过混同用工规避责任的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劳动者入职时应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遭遇混同用工,需注意收集工作审批记录、薪酬支付凭证、管理平台记录等证据,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