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母亲去世后,两个儿子竟然为了丧葬费对簿公堂。弟弟小王认为,哥哥大王在母亲生前未按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母亲的后事也未参与操办便一走了之,有违天理,要求哥哥共同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
那么,法院会支持弟弟的诉请吗?
据悉,大王和小王其父母共计生育六名子女(四女二子),父亲王某早年去世后,经过子女的共同协商,决定由长子大王赡养母亲。可没过多久,大王开始用各种理由推脱赡养,于是次子小王便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照料。
2025年3月,母亲因病去世,小王主持操办了母亲丧葬诸事宜,大王既未参与,也未承担相应的丧葬费用。于是,小王遂将哥哥大王诉至法院,要求哥哥给付母亲的丧葬费用的六分之一。
面对法院依法送达弟弟的起诉状,大王既未出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赡养义务不仅体现在父母在世时的供养照料,同时也体现在父母去世后,子女为父母办理丧葬事宜并承担合理的丧葬费用。
该案中,原、被告母亲生前的照料、病故后的丧葬等支出均主要由原告小王承担,被告大王未负担。被告的行为及表现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而且有悖伦理道义,因此,原告在主要负担了母亲生养死葬相关费用之后,有权向被告追索。
经过仔细核算,原告小王为母亲张某支出的丧葬服务费、丧葬物品费及丧葬一条龙等费用,属于合理的安葬逝者所支出的费用,应计入丧葬费用中。其中,关于原告主张的招待吊唁亲友费用,该笔费用系按照民间风俗习惯招待吊唁亲友的支出,虽非属于法定安葬死者的必要支出范畴,但按照民间习俗系发丧期间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原告虽未提供正规票据,但结合本地风俗习惯、消费水平等情况,该笔费用并未超出一般需求。故予以认定并保护。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大王支付丧葬费的六分之一。宣判后,大王履行了判决义务,将案款交付至法院,办案法官已给付给小王,案件到此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孝敬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在伦理道德层面,孝敬是每个中国人必须履行的对父母、社会、国家的一种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是每个人为人处世须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在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权利。(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