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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二道法院:工伤认定不踩坑 这份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2日 15:0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情形,解析工伤认定的要点。

  01这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这些情形,可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

  《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03认定核心:“三工”要素缺一不可

  工伤认定一般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且三个要素之间应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包括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任务的时间、加班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简单来说,只要是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时段,都属于工作时间的范畴。

  【法条链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第一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不仅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区域,还扩展到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区域,如客户公司会议室、居家办公场所(经雇主同意)、因工作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等。

  【法条链接】《意见三》第二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单位能够对职工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2)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3)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与所受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意见三》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履行工作职责与其所受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伤害;(2)因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工作受到伤害;(3)因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受到伤害;(4)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不包括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

  04特殊场景的工伤认定

  场景一上下班途中

  【法条链接】《意见三》第七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其他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但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

  但需注意,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需以公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场景二居家办公

  【法条链接】《意见三》第九条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但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居家期间突发疾病是否属工伤,应综合考量岗位要求、工作任务安排、工作强度及是否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等因素。

  场景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条链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05法官提醒

  工伤认定始终围绕“因工受伤”这一原则。随着工作形态日益灵活,法律也在不断适应新情况,细化认定标准,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了解相关规定,不仅有助于在争议中明确权利义务,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

  该公众号提醒,工作中多一分留意,合理安排工作节奏,注意保留工作任务、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事故后多一步准备,受伤后及时就医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事故认定、医疗记录、工作相关的沟通痕迹等;维权时多一点信心,如果对工伤认定存在疑问或争议,记得依法、及时主张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