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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法院:逾期主张权利 担保责任会失效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2日 14:5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担保责任逾期失效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精准剖析案件法律关系、严格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清晰界定了借贷双方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边界,高效化解当事人争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2022年2月,借款人闫某因资金需求,向出借人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据,借据中明确约定还款日期为2023年2月,同时约定按月支付相应利息。为确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孙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为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闫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张某多次催告仍无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闫某偿还借款本金,并要求担保人孙某承担还款责任。

  该院城区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展开审理:一是借据中虽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但未明确约定利息计算标准,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张某主张的利息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是借据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担保人孙某的担保责任是否应当依法免除。

  经审理查明,该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借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与闫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人闫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利息主张因借据中仅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未明确具体的利息计算标准,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主张的利息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担保责任借据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且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而该案主债务最后履行期限为2023年2月,原告主张被告孙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25年10月,已超过保证期间,孙某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法院对张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介绍,债权人在签订借贷及担保合同后,需增强权利保护意识,在法定期间内及时行使担保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担保责任消灭,最终影响自身债权实现。同时,当事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