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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法院:药品运输遇寒冬 损失谁担?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25日 13:5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2月25日电(杨壁茹)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受理了一场因“冻损”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悉,某医药销售公司与某速递公司签订《收派服务合同》,委托其运输两批对温度敏感的药品。运输期间,室外气温低至零下十余度,两批药品(一批要求“4-25℃保存”,另一批要求“2-25℃避光保存,不得冷冻”)均发生冻结。

  医药公司认为速递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药品全损,要求索赔。速递公司则辩称医药公司未选择温控运输,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专业承运人,速递公司对标注特殊温度条件的货物负有主动查验和采取合理措施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未尽此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医药公司作为专业主体,明知货物特性却为控制成本未选择适当运输方式,对损害发生亦存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过错相抵规则,综合酌定速递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损失计算遵循“填平原则”,以有证据支持的药品实际采购成本为基数,速递公司最终赔偿相应金额。

  该案判决明晰了专业承运人对特殊标识货物的附随义务不因未选择增值服务而免除,通过过错相抵规则合理平衡了双方责任,警示托运人亦须审慎履约;以实际采购成本认定损失则体现了填平原则,防止了损失不当扩大。个案裁判不仅规范了物流服务标准,也间接筑牢了药品流通安全防线,对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协作、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示范意义。

  法官介绍,此案看似是温度之争、费用之辩,实则是现代商业社会中,专业分工下信任与责任如何匹配的缩影。托运人购买的不只是简单的服务,更是一份基于专业能力的保障承诺;承运人承接的不只是一件货物,更是一份沉甸甸的信任托付。

  法官提醒,快递服务合同双方,尤其是涉及特殊物品运输时,均应秉持诚信、审慎原则。承运人应主动提升风险意识与服务规范,托运人也应履行与其专业能力相当的注意义务,选择适宜运输方式,共同防范履约风险,促进交易安全与效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