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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支付起纠纷!长春经开法院厘清焦点明责任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28日 15:2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28日电(蒋竺均)当患者接受诊疗后与医疗机构就医疗费支付产生争议,如何厘清责任主体、界定诉讼时效,不仅关乎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影响医疗秩序的稳定与公平正义的实现。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据悉,2021年5月,张某骑车不慎摔伤,入院接受治疗。张某在住院前期缴纳了预交款,后续产生的治疗费均由医院垫付,张某出院后在发票上对欠付医疗费数额予以确认。张某出院后,医院多次向其追索剩余未支付医疗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医疗费及所欠医疗费的利息。

  张某抗辩称,其在工作期间出了交通事故,公司与医院协商后,安排其住院治疗,公司向其承诺一切治疗费用由公司支付,且从住院治疗到出院后的3年时间里医院从未向其索要过医疗费,因此不认可医院的诉求。

  受理案件后,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核查,厘清了该案的三个争议焦点,即诉讼时效、医疗费给付主体和利息问题。双方未对给付医疗费时间进行约定,系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因此该案未过诉讼时效。

  因张某享受了医疗服务,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应向医院支付医疗费,关于张某所述公司承诺支付费用问题,张某可根据相关证据另行向公司主张权利。

  该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张某偿还垫付医疗费的期限,亦无给付利息的约定,且从张某的实际行动及庭审的意思表示来看,其对于给付主体存在异议,并无拖欠的主观恶意,故医院诉请利息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给付尚未支付医院的医疗费。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公正审理案件,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