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9日电(丛琳)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家庭成员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引发的纠纷,通过释法明理与情感疏导相结合的方式,既明确了法律边界,又化解了亲人之间的矛盾,为乡村治理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据悉,张某与已故的李某同属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户。李某年事已高,为解决养老问题,经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协商,采取“以地养老”的方式,约定由王某为李某养老送终。李某去世后,张某向王某提出返还土地的要求,而王某认为自己已履行养老送终义务,理应继承李某的土地,遂继续耕种该土地长达四年,双方由此产生激烈争执。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朴景梅考虑到,该案看似是简单的土地权属纠纷,实则涉及农村普遍关注的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引发抢种、破坏土地等恶性循环,损害土地的用益物权效能。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官选择以调解为突破口,全力解开双方心结。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安抚双方情绪,精准切入核心问题,展开释法明理工作。法官明确指出案涉耕地的经营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方为农户而非单个个人。李某作为承包户成员去世后,该农户依然存在,张某作为户内其他成员,依法享有继续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在明晰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结合“家和万事兴”的传统理念,从血缘亲情、家庭和谐的角度对双方进行疏导,引导双方彼此包容理解、互帮互助,一时的纠纷不应成为伤害亲情的隔阂。
在法官三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王某认可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继承的法律事实,同意返还土地;张某也体谅王某为李某养老送终的付出,放弃追究此前的相关损失,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家庭承包以“户”为基本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非单个家庭成员。对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当户内部分成员去世时,由于承包农户主体仍然存续,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户内其他成员继续享有,不发生继承效力。(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