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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无法处理!长春二道法院指定“管家”解难题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9日 10:1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通过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成功化解了被继承人遗产无人处理的困境。

  据悉,被继承人安某某于2024年去世,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无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离世,无法定继承人。安某某生前独居于二道区某小区租赁房屋内,并在该屋中病故。

  事后,房东王某需处置该房屋,却无法联系到安某某的任何法定继承人。为妥善处置安某某遗留的财产,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件受理后,为避免遗产减损,切实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权益,立案一庭庭长张楠楠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了解安某某相关情况,查找其亲属线索,但并未发现就被继承人安某某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亦未发现存在将被继承人安某某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某去世后既无遗嘱执行人,亦无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存在损毁、灭失或被不当侵占等风险。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指定民政部门为安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内容,旨在解决遗产无人管理或管理不清时的现实困境,遗产管理人通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妥善收集、保管、分配,维护财产价值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属于独立的特别程序案件,其核心目的在于解决“遗产由谁管”的问题,并不直接处理遗产的最终分配。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性质在于“管理”而非“所有”,只有存在管理主体争议时方可由法院指定。

  遗产管理制度兼具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承担债务清偿与社会财产秩序维护等功能,实现了对遗产保护、债权保障、社会信用秩序的三重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