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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长春二道法院公正裁判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0日 18:24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人民法庭受理一起案件。据悉,2021年6月长春某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续租)协议书》,约定将一处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杨某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21年8月至2026年8月。

  物业公司于2021年4月按约交付房屋,杨某支付了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的租金后,便未再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6月,双方解除租赁合同,但杨某仍拖欠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房租。经多次协商无果,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欠付房租及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案件相关费用。

  针对该案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结合事实与法律作出明确阐释:物业公司基于与案外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享有案涉房屋的管理、维护权限。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主张房租债权。

  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经营场地”,未明确限定“开设诊所”,物业公司已交付符合约定用途、可正常使用的房屋,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开设诊所”系杨某的具体经营行为,未能满足行政审批要求属于杨某自身应评估的商业风险,不能以此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杨某未提供案涉房屋为违法建筑的有效证据,故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2025年多次向杨某主张租金,诉讼时效依法中断,故该案未过诉讼时效。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房租计算方式,法院予以确认;资金占用损失应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杨某支付欠付房租及相应利息,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中,承办法官通过精准的焦点归纳与法律适用,不仅依法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做实定分止争的司法理念。下一步,该院将继续聚焦审判主责主业,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能力与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