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26日电(薄向丽)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龙嘉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停运损失赔偿纠纷案件。
据悉,今年1月,被告卢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出租车进厂维修14天。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车辆停运意味着收入中断。原告王某据此向被告卢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停运损失,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卢某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中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责范围,且公司已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加粗提示”,尽到了说明义务。因此,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则坚持认为,作为全职出租车司机,车辆维修期间的收入损失是实际发生的,理应由责任方承担。
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材料,梳理双方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后,第一时间制定调解方案,通过“背对背沟通+面对面协商”的方式推进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卢某及其保险公司明确了出租车作为经营性车辆,其合理的停运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向原告王某解释保险理赔的行业惯例与合同约定,引导其合理主张损失金额。
最终双方逐渐消除分歧,最终达成一致:被告保险公司自愿在规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停运损失3360元;被告肇事司机卢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属法定赔偿范围,权利人有权向侵权方主张;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若未对免责事项履行充分解释说明,则免责条款不生效,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提醒,如网约车、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车主,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保留证据,维修记录、营运证、承包合同、收入流水等;明确索赔对象,既要告肇事司机,也要将其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切记及时维修,及时取车,对维修天数过长的4S店有选择性的调整更换,“小损大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