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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院:婚内私赠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3日 10:0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3日电(刘佳琦)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据悉,尹某(女)与宋某(男)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多年。尹某发现宋某向第三者钟某频繁转账,尹某私下要求钟某返还,却遭其严词拒绝。尹某将钟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且钟某需返还款项。

  关于赠与行为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忠诚是婚姻的基本准则,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不仅破坏婚姻关系,更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今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为打击婚内赠与第三者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强化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该案中,宋某在与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钟某发生婚外情并多次向其转账。宋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钟某应当返还宋某赠与的财产。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经营好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无论男女都应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守好私德,尊重公德。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切莫掉入泥潭不能自拔,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