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未婚同居生育引发的生产费用纠纷案件。
据悉,2022年12月,李某通过社交平台与王某相识,2023年8月,二人确立同居关系。2024年1月,李某发现怀孕并告知王某,王某当即表示愿意与李某共同抚养孩子。2024年10月1,孩子小宇(化名)出生,然而,从怀孕到生产期间,李某支出的多项费用却成了双方矛盾的导火索——李某认为这些费用应由二人共同承担,但王某拒绝支付。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因怀孕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坐月子期间的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产后康复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李某与王某虽未登记结婚,但王某作为小宇的生父,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李某在生育小宇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是保障小宇平安出生及健康成长的必要费用,王某应与李某共同分担。
根据李某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可认定因生育小宇所产生的各项医疗费,其月子期间产生的合理营养费。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及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王某承担50%的费用。对于李某主张的护理费、怀孕期间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产后康复费,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费用并非因生育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故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该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生育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8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法官提醒,生育行为意味着承担家庭责任,未婚生育并不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未婚为由推诿责任。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权益,但更倡导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建立稳定的家庭,为子女营造健康成长环境。(完)